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概况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灾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现象。
近年来,我镇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特别是在汛期,能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组织当地村(居)民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24小时跟踪巡查监测。灾情发生后,镇领导亲临灾区现场指挥抢险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救灾复产,重建家园,努力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全镇对村庄、农户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共22宗(滑坡8宗、崩塌13宗、地面塌陷1宗);其中威胁到人的有15宗(威胁48户235人)。
二、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根据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启动Ⅰ级响应;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启动Ⅱ级响应;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启动Ⅲ级响应;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启动Ⅳ级响应。
1、Ⅰ级响应。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当地村(居)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镇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村(居)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省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同时对需要采取转移措施的,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迅速组织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及时核实险情或灾情,并向县、市、省地质灾害领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和有关处置情况,按照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当地村(居)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村(居)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需要采取转移措施的,应迅速组织人员和重要财产的转移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及时核实险情或灾情,由县人民政府在12小时内向市、省地质灾害领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和有关处置情况,按照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当地村(居)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村(居)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在险情或灾情生后24小时内向市、省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同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对险情或灾情作出初步判断,对需要采取转移措施的,应先行组织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Ⅳ级响应。应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当地村(居)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组织专家根据应急调查和监测情况对险情和灾情作出判断,采取有效的避险和救灾措施,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和粤府办[2001]67号文精神,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村书记为具体责任人,村民小组为直接责任人。各村(居)委要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建立预报预警应急系统,做到地质灾害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
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工作应在镇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镇国土资源所、城建规划、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段)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对威胁矿山、公路、水利设施和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分别由县有关部门负责监测;对威胁村(居)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各村(居)委负责组织监测。
六、依法开展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村(居)委和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七、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镇党政办与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分析,整合资源,积极开展本地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确保一方平安。
八、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各村(居)委汛期前要制定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在汛期要加强对重点地段隐患点的巡查监测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防灾、避灾、救灾的各项工作,尽可能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发现险情应采取积极的应急措施,安全有序地撤离村(居)民;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按速报制度,在1小时内报镇政府、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部门。
(二)各村(居)委要做好防灾明白卡的发放工作,按照防灾明白卡的各项要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
(三)各村(居)委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及抗灾能力;要制定汛期巡视检查计划,加强隐患点的监测及记录,发现险情要及时组织险区村(居)民安全撤离。
(四)各村(居)委要加强对已搬迁灾害点村庄民房的管理,对搬迁后空置的民房,实行强制拆除,防止村民回流居住。
(五)镇教育、公安、建设、水利、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镇政府备案),并按各自的职责落实预警信号、人员撤离路线、医疗救治、治安管制、生活安置等具体应急措施。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概况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灾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现象。
近年来,我镇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特别是在汛期,能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组织当地村(居)民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24小时跟踪巡查监测。灾情发生后,镇领导亲临灾区现场指挥抢险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救灾复产,重建家园,努力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全镇对村庄、农户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共22宗(滑坡8宗、崩塌13宗、地面塌陷1宗);其中威胁到人的有15宗(威胁48户235人)。
二、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根据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启动Ⅰ级响应;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启动Ⅱ级响应;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启动Ⅲ级响应;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启动Ⅳ级响应。
1、Ⅰ级响应。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当地村(居)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镇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村(居)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省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同时对需要采取转移措施的,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迅速组织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及时核实险情或灾情,并向县、市、省地质灾害领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和有关处置情况,按照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当地村(居)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村(居)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需要采取转移措施的,应迅速组织人员和重要财产的转移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及时核实险情或灾情,由县人民政府在12小时内向市、省地质灾害领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和有关处置情况,按照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当地村(居)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村(居)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在险情或灾情生后24小时内向市、省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同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对险情或灾情作出初步判断,对需要采取转移措施的,应先行组织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Ⅳ级响应。应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当地村(居)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组织专家根据应急调查和监测情况对险情和灾情作出判断,采取有效的避险和救灾措施,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和粤府办[2001]67号文精神,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村书记为具体责任人,村民小组为直接责任人。各村(居)委要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建立预报预警应急系统,做到地质灾害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
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工作应在镇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镇国土资源所、城建规划、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段)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对威胁矿山、公路、水利设施和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分别由县有关部门负责监测;对威胁村(居)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各村(居)委负责组织监测。
六、依法开展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村(居)委和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七、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镇党政办与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分析,整合资源,积极开展本地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确保一方平安。
八、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各村(居)委汛期前要制定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在汛期要加强对重点地段隐患点的巡查监测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防灾、避灾、救灾的各项工作,尽可能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发现险情应采取积极的应急措施,安全有序地撤离村(居)民;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按速报制度,在1小时内报镇政府、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部门。
(二)各村(居)委要做好防灾明白卡的发放工作,按照防灾明白卡的各项要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
(三)各村(居)委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及抗灾能力;要制定汛期巡视检查计划,加强隐患点的监测及记录,发现险情要及时组织险区村(居)民安全撤离。
(四)各村(居)委要加强对已搬迁灾害点村庄民房的管理,对搬迁后空置的民房,实行强制拆除,防止村民回流居住。
(五)镇教育、公安、建设、水利、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镇政府备案),并按各自的职责落实预警信号、人员撤离路线、医疗救治、治安管制、生活安置等具体应急措施。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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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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